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保单?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条(二)的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原则:(一)婚内已经领取保险金的,若保险金带有人身属性,则属于个人财产;若保险金带有投资属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离婚时保险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的,按保单现金价值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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