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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虹口区222街坊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7]2号)

作者:方燕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4日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俞泾浦,南至青云路,西至弄地,北至恒业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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