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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能否索赔?

作者:方燕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1日

离婚后发现对方出轨,能否索赔?
小张与小芳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3年7月,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芳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小张一次性给付小芳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责任。然而,离婚后,小芳发现小张与案外某女于2013年5月生育一女。于是,小芳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庭审中,小张抗辩自己已在离婚协议中给付小芳人民币38000元,且约定双方互不再追究责任。故不同意小芳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小张在与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小芳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判令小张给付小芳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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