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方燕律师系上海资深民商事律师 16年专业律师经验 竭诚为您服务!

成功案例

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方燕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8日

迁入户口前作出的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上世纪60年代起,上海的一些知识青年响应党的号召,自愿从城市去到农村和农垦兵团务农或建设保卫边疆,他们的户口也随之从上海迁往外地。上世纪80年代起,上海市政府出台政策,允许知青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落户上海。由于当时上海人的居住条件都不宽裕,往往是几代人蜗居一处。若同意接受知青子女回沪,势必会影响自己的居住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说服家人同意自己子女落户,迁入户口的一方便会作出“只要求落户、不要求居住、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的相关承诺。
那么,基于承诺而迁入户口的人员,日后能否参与房屋动迁利益的分配?
公房的动迁利益,实质上是政府对公房居住权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因此,有资格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人员,应该是在公房内享有居住权的人员。如果迁入户口前作出了放弃房屋居住权或不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承诺,且迁入户口后按此承诺执行、并未在公房内实际居住的人员,则他们即便在公房内有户口,因他们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故他们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但是,迁入户口前虽作出过相关承诺,但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且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性房屋,则应视为家庭成员同意其在公房内居住,其仍享有公房的居住权,由此,日后房屋动迁时其仍可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在线咨询

选填项(可以不填)
请填写真实手机号码,可免费得到律师对该问题的电话回访。
特邀方燕律师

地区:上海-静安区

电话:13661982247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

110法律咨询网

Email:13661982247@163.com QQ:1178322571

执业机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211361114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01

积分:11524奖章:0点击量:306858

我的精彩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