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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作者:方燕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31日

已去世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动迁房屋的类型,大体上分为两类,即公房和私房。根据征收法律规定,公房动迁的,签约主体是该公房的承租人。许多动迁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同住人懈怠,都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的手续。由此,这类房屋动迁时,因承租人不明确而无法确定签约主体。
签约主体不明确,会导致该户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法签订。由于动迁利益中,有部分奖励和补贴,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才可以获得,故在签约期开始前确定签约主体,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那么,签约主体该如何确定呢?
首先,先由该户的共同居住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当事人申请,物业公司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若协商不一致,征收实施单位、居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等会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以帮助该户协商确定签约主体。若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将由物业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公房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房承租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
从上述流程中不难看出,只有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才有资格成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但实际情况是,确有一些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当事人,最终也被确定为签约主体,由此引发了争议,甚至诉至法院。在此,方燕律师要提醒大家,在法律上,共同居住人是指“承租人死亡或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果是空挂户口、没有居住权的家庭成员,他们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按理是不能成为签约主体。可是,有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为了取得签约主体资格,而与一些本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户口在册人员达成协议,同意该类人员获得一定比例的征收利益,致使自己的利益减少。即便之后反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分配协议,但仍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
本文摘要:承租人去世,指定承租人,签约代表,物业公司,征收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共同居住人,同住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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