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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哪些人可以获得安置?

作者:方燕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6日
      家住本市郊区的王先生,其与父母共有的宅基地房屋,将面临拆迁。王先生早年因为就学,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户口迁回,户口的性质就此转变为非农。此次拆迁,王先生听说非农户口不属于安置人口,很是着急。确实,能否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关系到可以获取的安置房的面积、套数。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上海,这一进一出涉及的利益不可谓不大。
      那么,王先生能否获得安置呢?
      根据目前现行的征收、拆迁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即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人口的标准和界定是比较明确的,私房的安置人口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公房的安置人口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即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目前全市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都由土地所在地的镇政府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口径,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例如:张江镇制定的《张江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应安置人口和面积认定操作口径(试行)》、惠南镇制定的《浦东新区惠南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均对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各镇政府制定的安置人口认定标准来看,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如果是农业户口的,属于安置人口;如果是非农户口的,但是房屋的立基人(即建房报告、宅基地核定表上有名字的人员)且户口迁出期间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拆迁安置或者批建过宅基地房屋的,也属于安置人口。因此,像王先生这样的,虽然户口性质变为“非农”,但其作为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他处也没有取得过房屋,应当获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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