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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作者:方燕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动迁中,经常会遇到居非兼用的房屋,有居非兼用的公房,也有居非兼用的私房。按照目前上海的动迁政策,征收居非兼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因此,在动迁协议中,房屋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分别计算并列明。由于非居住部分属经营性房屋,其市场价值必定高于居住部分。因此,非居住部分的评估单价会远高于居住部分。那么,非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呢?
正是基于非居住部分的价值中既包括了房屋的原始价值,也包括房屋因经营功能而增加的价值,故非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应当在房屋的所有权人(适用于居非兼用的私房)和经营人之间分配,或者在房屋的使用权人(适用于居非兼用的公房)和经营人之间分配。分配原则为房屋的原始价值归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经营功能而增加的房屋价值归经营人。一般情况下,利用房屋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或共有人。因此,在分配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时,利用房屋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共有人)可以多分,但该经营人无权主张全部的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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