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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被无故退回?律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作者:方燕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8日
【案情简介】 
小王在一家工厂工作将近10年了,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但是2013年工厂突然以小王违反工厂的规章制度为由决定将小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小王万般无奈之下求助方燕律师,方燕律师了解情况后让小王先不要着急,因为涉及到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方燕律师告知小王回工厂报到,即使工厂要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出具书面的通知。
        小王在方燕律师的指导下回工厂报到,之后劳务派遣公司给小王送达了退回通知书。其后小王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工厂恢复劳动关系,工厂和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其被退回期间的报酬损失。     
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方燕律师力证工厂退回小王至劳务派遣公司是违法的,并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工厂和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小王补偿金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律师建议】     
目前,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因此劳务派遣纠纷也呈现高发的趋势。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无论从同工同酬还是劳务派遣岗位的设置等各方面都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者如果被用工单位退回用人单位,一定要用工单位出具书面的退回通知书,如果没有退回通知书,也不去用人单位报到,则极有可能会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这样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护,而且单位也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律百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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